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蒋喜聪(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
曾凯达(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
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健
反诉原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喜聪,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凯达,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一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健,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反诉原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073元,由反诉原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福建卫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073元,由反诉原告新源(厦门)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柴清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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