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河县荆家庄乡王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河县荆家庄乡王某村。法定代表人:刘其振,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广,该村村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初中文化,务农。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初中文化,务农。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河县荆家庄乡王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成跃、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新河县荆家庄乡王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河县荆家庄乡王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原告新河县荆家庄乡王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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