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滨河南路南侧、富强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313922204。法定代表人:耿利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0604602。法定代表人:刘建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秋丽
书记员:张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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