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沂市东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吴新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昆,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黄健。
原告新沂市东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新沂市东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沂市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华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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