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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雅顺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商派云起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新昌县雅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胡奇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芹,女。
  被告:上海商派云起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昌县雅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派云起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昌县雅顺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域名为lvshiXXXX.cn及lvshiXXXX.com网站的所有权,将该网站的源代码、账号、密码、服务器转至原告所有的阿里云空间;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复印费80元,差旅费2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从杭州商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略公司)处购买了ShopEx软件,该公司承诺不需要另行支付费用即可使用该软件。购买半年后,因该软件关联的网站无法打开,原告与商略公司沟通后被告知该公司已不存在,应当与被告进行协商。经与被告联系,被告告知原告需续费后方可继续使用其存储空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商派云起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原、被告均不适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根据原告提供的网址查询得知,相应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人均为吕文芹个人,域名备案也在吕文芹名下,故与原告无关;2.原告陈述从商略公司购买软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域名下表单,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域名查询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诉讼中,原告另提交了网页及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一组,以证明涉案网站利用ShopEx软件运营,被告盗用原告软件资源后又出售给原告。被告对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因上述证据均为打印件,且与本案均不具有直接关联,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9日,吕文芹申请注册了域名lvshiXXXXcn,到期时间为2015年3月9日。同日,吕文芹与商略公司签订域名下表单两份,委托该公司注册并备案“lvshiXXXX.com”“吕氏华衣.com”域名。
  被告成立于2016年9月28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时主张系从被告处购得域名为“lvshiXXXX.com”的网站,即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庭审中,原告又陈述,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系其将相关数据资料交付被告进行ICP备案后,被告未向其返还。
  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对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几经变更,但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原告曾将相关数据资源交付被告,故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实难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昌县雅顺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8.25元,由原告新昌县雅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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