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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与徐国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张有权
徐国灿
孙会萍(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
郭俊利(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俊亚,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有权,新密市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徐国灿,男,汉族,1953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会萍、郭俊利,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徐国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徐国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耀强
审判员:吕洁
审判员:李玉珍

书记员: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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