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新闻传媒集团职员,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雪某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某、牡丹江市雪某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曲某、牡丹江市雪某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58元,减半收取计323.79元,由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晓非
书记员: 罗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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