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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邢台广播电视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韩绪
邢台广播电视台
杨利娜(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49号新奥特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福双,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绪,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邢台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邢州大道305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兴,台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娜,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奥特公司”)诉被告邢台广播电视台(下称“电视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寿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奥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绪,被告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杨利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电视台未在验收完毕后10天内应向原告新奥特公司支付完毕该合同总价的95%。原告新奥特公司主张的欠付合同款项1,119,491.28元,该数额未包含应在交付使用满三年后付清的5%,且被告电视台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可,因此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新奥特公司要求被告电视台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合同中约定“其余违约责任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院认为该违约金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且应当从合同约定的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完毕10天后,即自2014年4月28日开始计算至合同款项实际给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金额1,119,491.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0元,由被告邢台广播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电视台未在验收完毕后10天内应向原告新奥特公司支付完毕该合同总价的95%。原告新奥特公司主张的欠付合同款项1,119,491.28元,该数额未包含应在交付使用满三年后付清的5%,且被告电视台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可,因此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新奥特公司要求被告电视台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合同中约定“其余违约责任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院认为该违约金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且应当从合同约定的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完毕10天后,即自2014年4月28日开始计算至合同款项实际给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金额1,119,491.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0元,由被告邢台广播电视台负担。

审判长:李寿星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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