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街南一道街路东。
机构代码证:76921745-2。
法定代表人张福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宝昌,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甸县文化馆。
法定代表人武海军,系该馆馆长。
委托代理人韩成利,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文化馆家属楼,系被告林甸县文化馆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甸县文化馆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0元减半收取199.50,由原告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仁 代理审判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雪
书记员: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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