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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悦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权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XXX号,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费翊嘉。
  原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悦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场地租金损失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4日,被告为开展有关“世界杯嘉年华”活动,与原告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承租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528/588号部分场地事宜;租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清租金;如被告未能取得行政审批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金。《场地租赁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未获行政审批开展活动且亦未按约支付租金,而原告为履行合同义务,于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一直保持场地处于空置状态,未向他人出租,已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双方所签协议真实有效,被告理应恪守合同,现被告已违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悦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庭后,该公司股东陈宇华来院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场地审批手续不全,被告并未使用场地。场地是原告的,手续应由原告办理。被告去申请过相关手续,但因原告与政府相关部门关系不好,故没有批下来。若原告能证明因涉案协议而推掉了其他活动,则被告同意赔偿。被告曾在每周一次的碰头会上提出过手续办不出的话场地就不借了,具体何时说的已忘记。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5月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528/588号中心广场壹处场地用于经营(或开展与该场地用途相符的活动)使用。该场地实用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第三条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双方暂定于2018年6月20日为交付日,乙方应于交付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项。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法约定,1.乙方场地租赁租金共计20万元;2.本租赁协议实行先付后用方式,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该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3.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3万元,租期结束后,乙方付清所有费用,经甲方验收后10天内无息返还乙方。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约定,2.乙方应自行办理在该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卖会或本协议所确定活动)所需一切手续,保证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1.如因乙方无法顺利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视为乙方违约,因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因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则违约方除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抵付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原告聂姓工作人员与被告股东陈宇华之间通过微信沟通。2018年6月14日,聂:你好,方案有了吗?陈:明天呀。2018年6月15日,聂:方案好了吗?陈:今天能给你报备用的方案。聂:好的,大概什么时候发给我,我要转给杜总看一下的。陈:会稍微晚一点,但肯定今天给你,六点左右,今天我们都在宝山。聂(21时56分):方案拿到了吗?陈(22时01分)还没,但今天会赶班出来。2018年6月18日,聂:明早记得把方案发给我。2018年6月19日,陈:在开会,稍等啊,前面跟杜总在打电话。聂:哦,如果你跟杜总之间有什么新说法和变化,告诉我哦。我这里目前接到的安排还是问你要方案以及款项。陈:没什么变化,就是方案和款项。2018年6月20日,聂:有进展吗?陈:进展就是,设计被关进医院一周。2018年6月30日,聂:7月6日四分之一决赛、7月11日半决赛、7月14日和7月15日决赛,杜总给你方向了吗?陈:淘汰赛进来最好,实在不行决赛,价格有人跟我谈。聂:能否在这几个时间节点里落地做?陈:决赛还有可能。
  2018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公函》(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6日),称被告未在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的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举行“世界杯嘉年华”致协议无法履行。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要求被告于接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至原告账户。
  2018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18年10月28日之前支付租金欠款20万元、违约金10万元。
  审理中,原告确认其诉请是建立在《场地租赁协议》解除的基础上。另,原告称,被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经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交接场地,原告为履行合同空置场地的租金损失按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计算。就场地审批事宜,原告多次询问被告,被告一直称在办理中,最后不了了之。
  以上事实,由《场地租赁协议》《公函》《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照履行。根据租赁协议约定,活动所需手续由被告自行办理。根据查明事实,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且未能办出活动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经原告催促,被告仍未能按约履行,其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主张合同解除的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系短期租赁,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通过微信沟通合同履行事宜,原告主张场地在约定租赁期间一直空置的事实,具有合理性,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租金损失的前提下,原告主张违约金与实际损失间的差额部分,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亦予支持,但该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对于原告主张超出实际损失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悦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二、被告悦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租金损失1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悦空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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