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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咏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仲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新咏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仲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新咏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仲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咏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仲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柯永宏

书记员:郭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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