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珠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16841N.
法定代表人赵玉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爱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183662129W.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做出的(2016)鄂0506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5月28日前给付借款本息2800000元、律师代理费90000元及诉讼费10000元,合计2900000元,但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后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人民币29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新平
书记员: 杜韩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