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钟小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撤销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小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南洋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南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华、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钟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与谁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合同内容均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愿和协商一致。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原告新南洋公司作为云梦县城关镇肖李社区汽车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者,将其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格和用人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另一自然人,本案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接受云梦县城关镇肖李社区汽车城土建工程等项目实际施工人袁琳指派的黄远斌安排,从事抹灰工作。被告张某某作为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招用,服从实际施工人的管理,为实际施工人劳动,向实际施工人领取工资,与实际施工人以外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并无直接关系,也无须知晓该工程的承包人、分包或转包人的基本情况及相互关系,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可能不清楚实际施工人招用了多少劳动者。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认定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以外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成立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成立条件。
《通知》第四条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意在惩罚违反建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本院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不得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同时,用工主体并非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与谁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合同内容均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愿和协商一致。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原告新南洋公司作为云梦县城关镇肖李社区汽车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者,将其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格和用人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另一自然人,本案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接受云梦县城关镇肖李社区汽车城土建工程等项目实际施工人袁琳指派的黄远斌安排,从事抹灰工作。被告张某某作为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招用,服从实际施工人的管理,为实际施工人劳动,向实际施工人领取工资,与实际施工人以外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并无直接关系,也无须知晓该工程的承包人、分包或转包人的基本情况及相互关系,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可能不清楚实际施工人招用了多少劳动者。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认定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以外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成立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成立条件。
《通知》第四条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意在惩罚违反建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本院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不得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同时,用工主体并非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学军

书记员:张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