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松岭建材经销部
宫浩波(河北石家庄正大详实律师事务所)
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雅婷(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刘丹(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原告新华区松岭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村西。
负责人刘佳明,系新华区松岭建材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宫浩波,石家庄市正大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86号B座17-02室。
法定代表人邢西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雅婷、刘丹,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华区松岭建材经销部诉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刘佳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宫浩波,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雅婷、刘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建筑模板,被告本应在2012年12月10日付清全部货款,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5810元,明显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欠款215810元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尽管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为日千分之三,但原告实际主张的违约金60000元,远低于约定比例,已经进行了大幅度酌减。故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华区松岭建材经销部货款21581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27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建筑模板,被告本应在2012年12月10日付清全部货款,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5810元,明显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欠款215810元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尽管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为日千分之三,但原告实际主张的违约金60000元,远低于约定比例,已经进行了大幅度酌减。故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华区松岭建材经销部货款21581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2718.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贾立新
书记员: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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