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熊承志,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乔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随州市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东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李巧、李雪之弟。
再审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随州市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李巧、李雪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莹 审 判 员 储颖烨 代理审判员 兰 京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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