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徐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神农大道49号。
主要负责人:陈智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勇彬,随州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依据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吴绍勇所作的调查笔录,认定徐某某及被保险人陈关珍未如实告知病情已为该保险公司所了解,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吴绍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导致该关键事实不清,并直接影响到本案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亘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王洪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