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园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东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强,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育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强,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古育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8,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9,087.50元,由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旭军
书记员:黄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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