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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菲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新兴县菲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梁桂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茂林,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奕,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兴县菲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新兴县菲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一家提供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公司,对外推销“微好店”及其相关服务。原告通过被告的网站宣传和招商人员电话介绍了解到被告提供的相关服务,并与其销售人员林某某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被告通过网站宣传和销售人员宣称:“微选”是京东投资的移动社交电商平台,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是“微选”的服务商,通过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链接入驻“微选”可以给原告带来大量的客流;能上京东首焦活动,占有京东三成流量,有十亿级流量,购物处于一级入口;被告公司提供一对一服务等。被告还推销“微选码”服务,宣称其具有强大的承流能力,点击不扣费,曝光不扣费,消费者和客户沉淀在微信中,进入私域流量才会消耗;获客成本低,一个粉丝三毛钱;微选码越多,承流能力越大,在“微选”获得的流量资源、广告资源倾斜就越多。基于被告的前述宣传和承诺,原告误信了被告提供相关服务的质量和实力,遂于2018年6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共计11,800元。原告入驻以后发现,被告的承诺根本没有兑现,完全是一场骗局。要求撤销上述两份《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销售合同》、退还款项11,8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销售合同》标的为计算机软件“微好店”及相关服务,因此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本案争议的是履行该销售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并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鉴于该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即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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