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申请人:湖北博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泰山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博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宏博花园”2号楼价值约900万元的36套房屋,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海置业有限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第三人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开发的“赤壁新城”一间商铺及另30套房屋提供担保并分别附房屋清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第三人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云梦县伍洛镇赤壁大道特1号“赤壁新城”的如下一间商铺及30套房屋予以查封:
2栋商铺一层101室;
2栋1单元1101室、1201室、4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1202室;
2栋2单元201室、401室、1101室、202室、302室、402室、1102室、1202室;
2栋3单元201室、301室、1001室、1101室、1201室、202室、302室、402室、502室、802室、902室、1002室、1102室、1202室。
二、对被申请人湖北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云梦县城关镇开发的“宏博花园”2号楼的如下36套房屋予以查封:
2栋1单元102室、103室、104室、202室、204室、404室、501室、904室、1704室、1801室、1802室、1803室、2101室、2102室、2104室、2202室、2203室、2204室、2302室、2303室、2401室、2402室、2403室、2502室、2503室;
2栋2单元1001室、1702室、2101室、2202室、2301室、2302室、2303室、2402室、2501室、2502室、2601室。
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博海置业有限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
以上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守武
书记员: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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