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珍宝,男,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军,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菁菁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刘永清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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