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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钞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向阳新村48号。法定代表人侯立峰,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付志燕,该大队民警。被执行人钞庆,1985年10月27日出生,河南省户。

本院在审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申请对钞庆交通违章罚款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于2017年11月15日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豫0702行审982号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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