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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洲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70元,减半收取9885元,由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70元,减半收取9885元,由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汪贺江

书记员:邓翘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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