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斯某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PAULBUR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曾保,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某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斯某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某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斯某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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