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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某某起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鸣致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陈姗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斯某某起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CHANMUNHON,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姗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鸣致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祺文。
  被告:李祺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斯某某起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姗姗、鸣致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李祺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斯某某起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斯某某起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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