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斯某某起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CHANMUNHON,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姗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鸣致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祺文。
被告:李祺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斯某某起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姗姗、鸣致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李祺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斯某某起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斯某某起重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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