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斯某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XXX号17#楼第6层G部位。
法定代表人:高淄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世敏。
原告斯某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某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7.50元,由原告斯某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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