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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某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朗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斯某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XXX号17#楼第6层G部位。
  法定代表人:高淄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世敏。
  原告斯某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某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7.50元,由原告斯某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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