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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鹏飞与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文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宇曦,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GuillaumedeDEMANDOL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鹏飞诉被告阿某某塑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文鹏飞负担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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