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某某。
被告:姚某。
原告文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姚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文某某、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松
书记员:刘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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