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
张琼芳(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
刘某
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文某某(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琼芳,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某(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文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15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文某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与被申请人刘某和解。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文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文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文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文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汪显群
审判员:刘钢
审判员:唐秀兰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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