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4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文某甲没有确定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便民信息免费发布”微信群中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2020年2月12日14时48分许,被害人徐某某看到上述信息后,添加了文某某的微信并向文某某购买口罩。随后,文某某收取了徐某某的货款人民币6000元并约定次日发货。至2月13日,文某某没有按约定发货并将徐某某拉入微信黑名单,后将该笔口罩货款全部用于赌博。
2020年3月9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融城蛙来哒餐厅抓获被告人文某某。
破案后,被告人文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还人民币6000元给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文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房,联系电话15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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