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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与河北省深州监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文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深州监狱;住址:河北省深州市高古庄镇。
法定代表人:阚学军,该监狱狱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文某要求被上诉人河北省深州监狱报销服刑期间的医疗费是否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即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上诉人文某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期间是河北省深州监狱的管制对象,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因此,上诉人文某主张的由被上诉人河北省深州监狱报销其在监狱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上诉人文某向被上诉人河北省深州监狱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文某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树峰 审 判 员  蒋宝霞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贾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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