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克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新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旺 审 判 员 刘耀华 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
书记员: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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