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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诉龙某某、熊某某、潍坊龙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文某某
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罗雄(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龙某某
熊某某
潍坊龙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文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兵安、罗雄,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某某。
被申请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潍坊龙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上房村。
法人代表:龙某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文某某与被申请人龙某某、熊某某、潍坊龙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及冻结到期债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人赵丽萍所有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东字第××号)、本人所有的车辆(鄂D×××××)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赵丽萍位于城东区潺陵大道126号(锦绣新城)第××幢××单元第××层××号房屋予以查封,对鄂D×××××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赵丽萍位于城东区潺陵大道126号(锦绣新城)第××幢××单元第××层××号房屋予以查封,对鄂D×××××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

审判长:廖中平

书记员:黄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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