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蕾,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南正街1号。
负责人:罗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文建新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文建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建新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原告文建新已预交),由原告文建新负担。
审判员 张士斌
书记员:张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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