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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宜昌市永某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县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永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二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朝玲,公司董事长。
被告:姜朝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宜昌市永某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姜朝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文某某的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宜昌市永某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宜昌市永某医药有限公司提供证据,申请对相关财产解除冻结和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宜昌市永某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宜昌市永某医药有限公司在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套支行的82×××00账号及该账号内存款8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宜昌市永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到期债权85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宜昌市永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到期债权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友斌

书记员: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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