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植
远安县福源建材有限公司
周某某
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曹某某
杨祥云
杨彬彬
杨祥云、杨彬彬法定代理人周某某
原告文某植
被告远安县福源建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裕国
被告周某某,系杨祯强妻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系杨祯强父亲。
被告曹某某,系杨祯强母亲。
被告杨祥云,系杨祯强与周某某儿子。
被告杨彬彬,系杨祯强与周某某女儿。
被告杨祥云、杨彬彬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杨祥云、杨彬彬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植诉被告远安县福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杨祥云、杨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植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远安县福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破碎机一台,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远安县福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破碎机(型号:二破)一台就地查封。(与(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309-1号民事裁定书系查封同一标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远安县福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破碎机(型号:二破)一台就地查封。(与(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309-1号民事裁定书系查封同一标的。)
审判长:林桂玲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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