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文某梅与被告文某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某梅于2017年7月7日以“因证据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6元,由原告文某梅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 胡雪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