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本院受理文某梅与文某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鄂0525民保01号民事裁定,冻结文某明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嫘祖支行81×××43账户内的存款279530元。现原告文某梅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某明的起诉,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文某明上述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文某明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嫘祖支行81×××43账户内存款27953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 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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