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文某梅与文某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文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本院受理文某梅与文某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鄂0525民保01号民事裁定,冻结文某明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嫘祖支行81×××43账户内的存款279530元。现原告文某梅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某明的起诉,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文某明上述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文某明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嫘祖支行81×××43账户内存款27953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 胡雪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