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安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伟东,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齐齐哈尔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光明小区39号楼5单元1层3号。法定代表人:单为,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文安江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齐齐哈尔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红旗温泉新城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人齐齐哈尔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林甸县红旗镇镇直(原红旗镇中心小学院内),宗地面积16458.10平方米,黑(2017)林甸县不动产权第0002662号)。申请人文安江提供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诉前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齐齐哈尔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红旗温泉新城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人齐齐哈尔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林甸县红旗镇镇直(原红旗镇中心小学院内),宗地面积16458.10平方米,黑(2017)林甸县不动产权第0002662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止。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文安江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玉坤东小区3号楼1��2-9D-A轴(西)商服(房屋权利人为文安江,建筑面积69.26平方米,黑(2018)齐齐哈尔市不动产权第0022615号)。以上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败诉方负担,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彦红
书记员: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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