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四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武,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文安县锐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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