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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林某板厂与西安浐灞生态区华成模板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林某板厂
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西安浐灞生态区华成模板经销部

原告文安县林某板厂,经营者王锡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左各庄镇河西村和睦胡同002号。
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河西村。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华成模板经销部,经营者王德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东营巷1号。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本院受理原告文安县林某板厂诉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华成模板经销部买卖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因此本院对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文安县林某板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文安县林某板厂诉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华成模板经销部买卖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因此本院对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文安县林某板厂的起诉。

审判长:张士进

书记员: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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