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安县星云胶合板厂,地址:文安县左各庄镇姚淀庄村。
经营者王建军。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一硕,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文安县星云胶合板厂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一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建筑模板,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模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17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85%的1.5倍计算,即年利率7.8%。原告起诉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文安县星云胶合板厂模板款17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17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7.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39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月民 审 判 员 陈国志 代理审判员 任伟娜
书记员:李雪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