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安县星云胶合板厂,地址:文安县左各庄镇姚淀庄村。
经营者王建军。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某某宾某建材销售中心,地址:天津市东某某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43号。
经营者潘美香。
原告文安县星云胶合板厂诉被告天津市东某某宾某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东某某宾某建材销售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建筑模板,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模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1日主张100000元,自2016年3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请求法庭依法认定。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该约定明显过高,应适当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85%的1.5倍计算,即年利率7.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东某某宾某建材销售中心给付原告文安县星云胶合板厂模板款61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61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7.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0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1406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某某宾某建材销售中心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月民 审 判 员 陈国志 代理审判员 田海峡
书记员: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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