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安县左各庄政源板厂。经营者姚增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左各庄镇姚淀庄村。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告文安县左各庄政源板厂与被告梁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左各庄政源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文安县左各庄政源板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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