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南北南板厂
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王某某
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东环路。
组织机构代码:L2508868-9.
经营者:张华义。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诉被告杨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陈国志
书记员:田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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