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住所:文安县左各庄东环路,
。
负责人张华义。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宝。
本院在受理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诉被告李家宝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撤回对被告李家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任伟娜
书记员: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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