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南北南板厂
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何坤颐
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东环路。
经营者张华义。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坤颐,又名何冬梅。
本院在受理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诉被告何坤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2959元由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2959元由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陈国志
书记员:田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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