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北斗星网吧,原注册地址文安县城新开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安县北斗星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按照被告在文安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地址未能送达,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2011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核发,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庆丰
审判员 马兰
审判员 王二环
书记员: 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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