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文如意与河北省深州监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文如意
河北省深州监狱
纪立平(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文如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意华田园小区13号楼1单元201室。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深州监狱;住址:河北省深州市高古庄镇;
法定代表人:阚学军,该监狱狱长;
委托代理人:纪立平,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如意与被告河北省深州监狱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文如意及被告深州监狱委托代理人纪立平、王东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文如意在被告深州监狱服刑期间,原告是被告的管制对象,在此期间,原、被告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原告在此期间治病费用的负担是由被告一方制定的相关规定所调整的,而不是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故原告文如意所提之诉法院不应受理。关于反诉人深州监狱所提反诉,理由同上,即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反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文如意(反诉被告)的起诉;
驳回被告深州监狱(反诉原告)的反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文如意在被告深州监狱服刑期间,原告是被告的管制对象,在此期间,原、被告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原告在此期间治病费用的负担是由被告一方制定的相关规定所调整的,而不是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故原告文如意所提之诉法院不应受理。关于反诉人深州监狱所提反诉,理由同上,即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反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文如意(反诉被告)的起诉;
驳回被告深州监狱(反诉原告)的反诉。

审判长:李建勇

书记员:黄景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