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原告文国强与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原告文国强负担。
审判员 隋毅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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