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董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松,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乐。
原告敬某某、董红某与被告上海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敬某某、董红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敬某某、董红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丁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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